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6 月 20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两起北京市首例“AI 换脸”软件侵权案件,认定利用他人视频“换脸”后制作模板再供给“换脸”服务的网络服务供给者陵犯了他人的小我私家信息权力。
两案原告廖某、吴某均系国风短视频模特,在全网拥有众多粉丝。原告是一款“换脸”App 的运营者。
原告主张,在未经其授权批准的情况下,原告利用原告的出镜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涉案换脸 App 中,供给给用户付费利用借此牟利。
原告认为,原告的举动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原告未经原告批准擅自上传和利用了具有原告肖像信息的视频,这一举动系原告非法获取原告人脸信息并篡改,将原告的人脸通过 AI 手艺手段抠除并替换成第三方的脸,再将手艺处置惩罚后的视频用作付费模板供涉案 App 的用户利用并以此获利,陵犯了原告的小我私家信息权力。原告据此要求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原告辩称,在原告平台发布的视频均有合法来源,并且脸部特性并非原告,并未陵犯原告肖像权。此外,App 中的“换脸”手艺实际由第三方供给,原告没有处置惩罚原告的人脸信息,并未陵犯原告的小我私家信息权力。
经庭审查明,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模板视频的来源,结合模板视频中的人物妆容、发型、服饰、动作、灯光及镜头切换与原告出镜的视频呈现一致特性,可以认定原告利用了原告出镜的视频,通过深度合成手艺替换成他人脸部,再上传至涉案 App 作为模板供用户利用。但是,这一举动并未陵犯原告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原告的举动构成对原告小我私家信息权力的侵犯:
第一,原告涉案出镜视频中有包括原告人脸信息的小我私家信息。原告涉案出镜视频动态呈现了原告的脸部特性等个体化特性,基于数字手艺,这些小我私家特性可以以数据形式呈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的定义。
第二,原告实施了处置惩罚原告小我私家信息的举动。首先,原告应是承担小我私家信息处置惩罚责任的主体。即使原告实际利用了案外公司的手艺服务,案外公司也仅为受托的手艺服务供给者,原告是小我私家信息处置惩罚的委托人,决定了信息处置惩罚的方式、范围,应就小我私家信息处置惩罚举动承担责任。其次,涉案换脸举动属于小我私家信息处置惩罚举动。原告首先需要收集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原告出镜视频,将该视频中的原告脸部替换成自己供给的照片中的脸部,该过程采用了检测人脸关键点的人脸识别手艺,再将供给的人脸图象对应的人脸特性融合到模板图象中的特定人物上,生成的图片兼具指定图象和模板图象中的人脸特性。该合成过程,不仅是简单的替换,而是需要将新的静态图片中的特性与原视频的部分脸部特性、表情等通过算法进行融合,使得替换后的模板视频表现自然流畅。上述过程,涉及对原告小我私家信息的收集、利用、分析等,因此通过“换脸”形成换脸模板视频的过程,属于对原告小我私家信息的处置惩罚。
第三,原告的举动陵犯了原告的小我私家信息权力。自动化的小我私家信息的处置惩罚举动常具有隐蔽性等特点,因此,法律通过赋予小我私家对其小我私家信息处置惩罚的知情权、决定权以防范泄露、滥用等风险。原告的涉案出镜视频虽然属于已经公开的视频,但涉案账号说明处标注有“未授权给任何收费软件”,不应推定原告批准他人对其人脸信息进行处置惩罚。此外,原告获取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视频,利用深度合成这一新兴手艺分析、修改后,进行商业化利用,可能对原告小我私家权力产生重大影响,应依法征得原告批准。原告无证据证明其经过原告批准,因此构成对原告小我私家信息权力的陵犯。
法院判决,原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目前案件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未生效。
法官孙铭溪表示,此次宣判的两案是涉及“AI 换脸”的新类型案件,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是将原告视频“换脸”后再上传至应用软件,是否构成对原告权力的陵犯、构成对哪种权力的陵犯,这些是新手艺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新问题。本案中,原告本质上利用了原告的短视频,该举动包括了利用原告部分人脸信息用于新上传照片的融合,以及利用该视频中的妆容、发型、服饰等整体造型及灯光、镜头切换等因素形成模板视频。换言之,原告获利的主要因素是原告涉案视频中的劳动投入。原告若未经相关权力人批准利用上述要素,对他人的劳动投入“搭便车”,相关权力人可以基于劳动创造投入、竞争性利益等其他请求权基础维护合法权力。原告未主张其为上述权力的相关权力人,因此法院在本案中仅处置惩罚原告陵犯原告小我私家信息权力的财产损害赔偿部分。